附件 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汇编 (试运行 V13.0) 二〇二三年三月 编制人员: 侯秉让 杨仁泽 任 远 焦路锋 孙 宁 张建昌 李宏杰 李晓嘉 常 伟 薛文瑞 赵兴泉 潘艳霞 程小军 苏 伟 邹 鹏 谢 陈广娟 弓建华 包 磊 王小昂 张 超 曹媛媛 安 张 刘 雷 韩照晶 魏 宁 赵 堃 索思远 秦亚斌 常亮亮 杨 林 任蓓蓓 杨 硕 李文转 张 超 赵江辉 任文彬 闫世伟 董健鹏 冯佳骏 王 东 黄晓勇 王 珺 卫 京 张 玮 马奔奔 燕宇飞 王孟旭 钟 琦 尉 然 张 强 王争光 李 吕 肖光毅 和军梁 郑娜娜 迪力言 焦锦绣 李浩博 刘 毅 曹浩然 张伟昌 尹雁伟 杨 王争奇 杨 帆 周 宾 贾永斌 刘 崔毅敏 李孟泽 李 磊 侯英刚 车正川 王晓磊 段 星 李鹏飞 杨 飞 郝见龙 李建慧 马 贺 斌 郭 程 明 王跃红 王 马立乾 伟 娜 王文彪 皇甫佳琛 毅 智 邦 海 琦 媛 唯 磊 陈国庆 目 录 0.山西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V13.0 修改说明.....................1 1.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注册与退出部分)........79 2.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计量管理部分).............111 3.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信用管理部分).............126 4.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零售市场部分).............145 5.山西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199 6.山西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96 7.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351 8.山西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397 9.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山西购电交易实施细则.................480 10.山西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方运行监测评估实施细则..........486 山西电力市场规则 V13.0 修改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 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 有关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 市场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7 号)、《山 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规则修订工作机制的 通知》(晋能源电力发〔2022〕421 号)的具体要求,结合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3 月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情况及 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 相关市场主体、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 的山西电力市场专题研讨班分组讨论、集中研究,经山西电 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修订内容进行表决,对山西电力市场规 则体系 V12.0 版的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注册与退出部分、信用 管理部分)、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现货交易、中长期交 易、电费结算实施细则等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山西电力市场 规则体系 V13.0 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注册与退出部 分)》 (一)8.3 电力用户信息变更 原规则:(4)对用户发生更名或过户的,当月应按原 - 1 第1页,共490页 用户与售电公司约定的零售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自次月 起,对用户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维持与原售电公司的绑 定关系。对用户法人主体发生变化的,经用户在电力交易平 台办理变更手续后,按新增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或已直接 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新增用电户号办理。 (6)对用户发生分户的,分户前按原户进行电费结算, 分户后新增的用电户号按新增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或已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新增用电户号办理,用户与售电公司 须就变更后市场化价格执行造成的影响协商一致。 修改为: (4)对用户发生更名或过户的,当月应按原用户与售 电公司约定的零售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自次月起,对用 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化的,维持与原售电公司的绑 定关系。对用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经用户在电 力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后,按新增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主体 或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主体新增用电户号办理。 (6)对用户发生分户的,对用户变更前后进行分段结 算,分户前按原户进行电费结算,分户后新增的用电户号按 新装用电办理,用户与售电公司须就变更后市场化价格执行 造成的影响协商一致。 修改理由:完善规则描述。 - 2 第2页,共490页 (二)9.1.1 申请退出条件 原规则: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在退出日前 45 天书 面告知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利 益方。电力用户退出市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电合同履 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欠费等 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在退出日前 45 天通知省政府管理 部门、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利益方。 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前,应解除与电力用户建立的代理关系, 优先保障市场化费用及欠费的清缴,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 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修改为: 电力用户原则上无法选择退出市场,每月 15 日前自愿 申请次月转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 1.5 倍电网代购价格。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自身原 因退出市场的,应在退出日前 45 天通知省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利益方。售电 公司退出市场前,须解除与电力用户的零售合约,优先保障 市场化费用及欠费的清缴;对于申请自愿退出后,仍持有电 力交易批发市场合约的,应通过合同转让交易处置后续合约。 对于批发、零售市场合约未完全处置的,交由保底售电公司 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 3 第3页,共490页 修改原因: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调整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等主体市场退出的要求。 (三)9.1.2 申请退出程序 原规则:(1)申请注销 电力用户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 45 天向电力 交易机构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自愿退市申请书,内容包括:市场退出原因、与其 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费用结算情况、尚未履行的市场交 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拟退市日期。 2)自愿退市承诺书,承诺退市后,本企业及法人代表 3 年内不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售电公司退出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发电企业退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 45 天向电力 交易机构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自愿退市申请书,内容包括:市场退出原因、与其 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费用结算情况、尚未履行的市场交 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拟退市日期。 2)自愿退市承诺书,承诺退市后,本企业及法人代表 3 年内不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发电企业退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 4 第4页,共490页 修改原因: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调整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等主体市场退出的要求。 (四)9.4 停牌复牌 原规则:……未进行上述选择的电力用户保留 1 个月直 接参与市场交易资格,期间若该类用户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次月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价格的 1.5 倍。 修改为:……未进行上述选择的电力用户保留直接参与 市场交易资格。 修改原因:取消用户缺省转换为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要 求。 二、《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信用管理部分)》 (一)9.3 有效期 新增内容: 对年内选择退出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 及保证金延长 6 个月期限的缴纳标准不得低于年内最大月代 理用户电量规模要求。 修改理由:加强履约保障管理。 (二)9.4.2.2 追加当月批零倒挂履约保函、保险、保证 金算法 原规则:以售电公司与代理的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中约 定的加权均价,与其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加权均价的价 - 5 第5页,共490页 差,以及售电公司所代理零售用户上月市场化电量(新入市 用户按上月可入市电量计),计算当月(交易标的月)批零 倒挂电费。 修改为:以售电公司与代理的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中约 定的加权均价,与其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加权均价的价 差,以及售电公司所代理零售用户上上月市场化电量(新入 市用户按上上月可入市电量计),计算当月(交易标的月) 批零倒挂电费。 修改理由:倒挂测算时间暂无法统计全量用户上月市场 化电量。 (三)9.5 履约保函、履约保险及风险保证金执行 原规则:(2)需要支付电费的售电公司应在结算账单 发布后 10 日内结清电费,若未按时支付则纳入信用评价管 理。若售电公司在结算账单发布后 15 日内,仍未及时足额 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且无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或 保证金可支付电费时,则视为由于欠费引起的违反交易规则 行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相关售电公司实施停牌管理,山 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法 依规对该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 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欠费售电公司需按以下标准缴 纳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 0 时起计算至缴纳日止,不足 1 天按 1 天计算,以欠费总额为基准按日累加计收,不足 1 - 6 第6页,共490页 元按 1 元计收,计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欠费总额的 30%(金 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新增内容:在缴费期限内,遇法定节假日滞纳金起计日 顺延相应天数,周六、周日不顺延;缴费逾期后,滞纳金自 逾期之日起连续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滞纳金,可实施电费滞纳金免收: (1)因非售电公司原因导致通过银行缴纳电费出现错 误或超时影响售电公司按时交纳电费; (2)因电网公司系统或网络发生故障影响售电公司按 时缴纳电费; (3)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售电公司按时 缴纳电费; (4)其他因非售电公司原因产生的电费滞纳金。 在不触发绑定用户电量条件的情况下,若售电公司选择 通过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抵扣亏损电费,应在结算 账单发布后 5 日内提出申请,履约保障凭证抵扣电费不能及 时到账的可免收滞纳金;若售电公司超出 5 日提出申请或未 提出申请的,也未在 10 日内结清电费的,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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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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