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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失信行为信用记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 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 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 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 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 间不再实施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 10 分。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 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信用记 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 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 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信用记分 达到 20 分的,自达到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 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 再实施失信信用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 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 51 —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 20 分或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 10 分。失 信记分信用管理对象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信用记分直 者实时累计达到 20 分。 接达到 20 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信用记分实时累计达到 20 分。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 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 十七条所列问题,依法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信记分 20 分。 工作行政处罚的,失信信用记分 20 分。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依法受到五年内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 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行政处罚的, 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 20 分。 失信信用记分 20 分。 第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 10 分: 第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 10 分: (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 (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 (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 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 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 (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五)编制人员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 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信用记分 10 分。 — 52 —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六条 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 10 分。 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 分。 第八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 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 人的。 第九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 4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 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第六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 10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 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信用记分 10 分。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 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三)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 人的。 第七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情形 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信用记分 5 分。 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 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 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主持人的。 第八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 4 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 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 53 —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 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 情况信息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 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 用平台导出的。 第十条 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 《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 的,失信记分 4 分。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 3 分。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 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 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 3 分: (一)提交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 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监督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 案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 规定》第五六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 本情况信息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 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 用平台导出的。 第九条 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 《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 的,失信信用记分 4 分。 第十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信用记分 3 分。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 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 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信用记分 3 分: (一)提交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 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监督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 案的; — 54 —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四)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 (四)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 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五 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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