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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试行) 为积极应对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形势,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 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1 号)等文件规 定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深化电力 体制改革,优化完善贵州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机制,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日前邀约型需求响应起步,在 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小时级和分钟级需求响应,通过市场化方 式引导电力用户提高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高峰时段用电 负荷,助推电力系统削峰填谷,促进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缓解 电力供需矛盾,促进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保障 能源供应安全。 1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 用,明确市场主体参与条件,制定需求响应规则,鼓励电力用 户自主、自愿参与需求响应,由市场形成需求响应价格。 (二)坚持公平公正。坚持“谁响应、谁受益”原则,实施 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程,对所有参与市场主 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三)坚持统一调度。按照“统一市场、统一机制、统一平 台”的原则,优化完善贵州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机制,促进全网 资源优化配置。 三、市场构成 (一)市场成员 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三类。 1.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包括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等。电 力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批发用户指直接参与需求响 应交易的用户,零售用户指由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交 易的用户。负荷聚合商和电力用户均须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入市注册。同一月度内,电力用户 仅能以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的一种身份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 2.市场运营机构。包括贵州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 (以下简称调度中心)和交易中心。其中:调度中心负责提出 拟开展需求响应规模、交易出清、安全校核,负责建设、运维 职责范围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交易中心负责需求响应市场主体 注册、申报和协议管理、评价考核、信息披露、出具结算依 据,负责建设、运维职责范围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3.电网企业。贵州电网公司负责基线负荷与测量负荷认 定、需求响应交易结算,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配合开展需求响 应评价。 (二)需求响应资源。包括工业生产、充电桩、制冷、制 热等灵活调节资源。需求响应资源经负荷聚合商聚合为虚拟电 厂,以虚拟电厂为单元参与需求响应。各负荷聚合商分别按地 区聚合用户侧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等分类资源,形成独立 虚拟电厂,实现电网能量交互。 (三)市场主体参与条件 1.参与对象。电力用户直接或由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交 易。 2.技术条件。现阶段仅限售电公司注册为负荷聚合商。负 荷聚合商聚合的单个虚拟电厂响应能力不低于 0.1 万千瓦,单 个需求响应资源响应能力不低于 0.01 万千瓦,响应时长均不低 于 1 小时。需求响应资源须由电网企业安装小时计量表计。 3 (四)市场主体注册 1.负荷聚合商注册信息。负荷聚合商的基本信息暂参照售 电公司注册要求,已注册售电公司不需要重复注册,仅根据需 求补充相关信息即可。 负荷聚合商聚合的虚拟电厂基本信息:虚拟电厂根据需求 响应资源的属性自动聚合建档,包括聚合需求响应资源清单和 需求响应资源的基本信息。 负荷聚合商聚合的虚拟电厂技术信息:聚合需求响应资源 的技术信息。虚拟电厂最大响应能力不得大于聚合需求响应资 源最大响应能力之和,最小响应能力不得小于聚合需求响应资 源最小响应能力之和。 2.需求响应资源(或批发用户)注册信息。基本信息包 括:用户编号、用户名称、计量点编号、结算户号、电压等 级、资源类型、所处地区等。技术信息包括:最大响应能力、 最小响应能力、最大响应时长、最小响应时长、可响应时段 等。 (五)交易品种 按照对负荷曲线的影响,需求响应包括削峰类、填谷类两 类;按照响应时序,可划分为邀约型、实时型两类。根据目前 运行需要,初期选择开展邀约型削峰类需求响应交易。 4 四、组织实施 当省内电力供需形势偏紧,经评估需要开展需求响应交易 时,由贵州电网公司向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需求响 应交易申请,获得批复后严格组织实施。 (一)负荷计算 基线负荷、测量负荷以小时平均功率(即小时电量/1h)计 算。单个需求响应资源负荷,包含用电编号下所有参与市场化 交易的计量点负荷。 基线负荷是指未实施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时电力用户的小 时平均用电负荷,是判定需求响应执行效果的依据。 (二)基线负荷制定 根据计量自动化系统接收的注册用户时间和需求响应时 间,划分时间区域,将样本日的日期类型划分为工作日和节假 日(含周末)。 如果是工作日,则从用户小时负荷数据中取最近 5 个同为 工作日,且该日不存在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情况的用户小时负 荷数据,作为计算样本数据。 如果是节假日(含周末),则从用户小时负荷数据中取最 近 3 个同日期类型,且该日不存在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情况的 用户小时负荷数据,作为计算样本数据。 5 计算每个用户样本日的小时平均负荷数据,剔除样本日小 时电量低于日均电量 25%或高于日均电量 200%的样本,取剩余 样本小时平均值作为基线负荷。基线负荷分别按虚拟电厂和单 个需求响应资源计算,虚拟电厂基线负荷为参与响应日需求响 应资源组合中各资源基线负荷之和。 电网企业滚动计算单个需求响应资源基线负荷,并于每日 10:30 前推送基线负荷数据,由交易中心通过需求响应平台以私 有信息方式向市场主体发布。对基线负荷有异议的市场主体, 需在当日 17:30 前提出复议,若未收到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三)缺口评估 调度中心于 D-2 日 14:00 前根据全省统调负荷预测、“黔电 送粤”计划等相关信息,初步测算响应日(D 日)电力缺口,提 出需求响应容量计划。 (四)需求发布 D-2 日 15:00 前,交易中心经需求响应平台向市场主体发 布响应日(D 日)需求响应信息,具体包括需求容量、需求时 段(以整点作为起止时间)等。 (五)市场申报 竞价日(D-1 日)12:00 前,市场主体通过需求响应平台提 交申报信息,签订交易协议。以电网企业 D-2 日发布的基线作 6 为用户当次需求响应评价基线,一个连续需求段内申报的需求 响应容量和价格具有唯一性,需求响应资源组合必须相同。已 在供电部门办理暂停用电业务的市场主体不能申报。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信息包括: 1.参与响应日的需求响应资源组合。 2.响应容量。负荷聚合商响应容量为组合中各需求响应资 源的响应容量之和。响应容量应不小于 0.1 万千瓦,且不小于 参与资源最小响应能力之和、不大于参与资源最大响应能力之 和。负荷聚合商需同时申报代理电力用户可响应容量,作为需 求响应零售侧结算参考。 3.响应时段。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由调度中心发布需求。 4.响应时长。原则上响应时长不低于 1 小时。 5.响应价格。响应价格上限为 1.5 元/千瓦时。 (六)交易出清 D-1 日 15:00 前,调度中心根据市场主体申报价格、邀约确 认情况等,按照市场出清规则、实际响应需求(根据负荷缺口 情况,按照报价从低到高采取边际出清确定市场主体及响应容 量,如存在报价相同的多个市场主体,以申报时间优先确定中 标单位,且以全容量中标),确定出清市场主体,并将出清结 果推送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通知市场主体。调度中心负责 7 对出清结果进行安全校核。 (七)竞价结果发布 D-1 日 17:00 前交易中心发布需求响应交易成交结果通知书, 明确用户编号、参与响应补偿价格、响应时段和可响应负荷能 力,响应提前通知时间和方式等信息,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参 与需求响应。负荷聚合商将结果告知代理用户。 根据需求响应中标响应容量及次日剩余缺口情况据实安排 有序用电计划,由调度中心根据需求响应及有序用电安排修正 D 日负荷预测并用于发电计划编制。 (八)需求响应的执行 需求响应执行日(D 日)市场主体按中标结果执行需求响 应。 五、评价考核 (一)响应评价 市场主体需求响应评价考核按虚拟电厂和批发用户为单元 开展。需求响应执行后,电网企业于 D+2 日 9:00 前提供响应日 基线负荷和实际测量负荷,交易中心于 D+3 日评价需求响应执 行效果。实际响应容量由基线负荷与实际测量负荷之差确定, 按小时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实际响应容量=D-2 日发布的 基线负荷-实际测量负荷。 8 1.若实际响应容量未达到中标响应容量的 R1(50%,参数 可动态调节,下同),视为无效响应。 2.若实际响应容量大于等于中标响应容量的 R1(50%)且 小于 R2(70%),按实际响应容量的 N(60%)计入有效响应 容量。 3.若实际响应容量大于等于中标响应容量的 R2(70%)且 小于等于 R3(120%),按实际响应容量全部计入有效响应容 量。 4.若实际响应容量大于中标响应容量的 R3(120%),按中 标响应容量的 R3(120%)计入有效响应容量。 需求响应资源响应评价方法与虚拟电厂一致,作为需求响 应零售侧合同结算参考。零售电力用户按照负荷聚合商代理其 申报容量和出清价格进行响应评价。 (二)考核方式 当实际响应容量未达到中标响应容量的 R1(50%)时,对 中标虚拟电厂和批发用户的无效响应容量进行考核,考核费用 按小时计算,日清月结。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各小时考核费用= (中标响应容量×R1—实际响应容量)×出清价格×M(0.5,M 为惩罚因子,视市场运行情况调整)。 零售电力用户按照负荷聚合商代理其申报容量和出清价格 9 进行考核,作为其与虚拟电厂之间调用收益分成使用。 (三)执行结果披露和申诉 D+4 日,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披露响应日有效响应容量。 月度结算前,市场主体对需求响应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结 算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或属地供电局提出申诉。 1.用户申诉内容涉及基线负荷、测量负荷范畴时,收到申 诉的单位将相关资料移交计量中心,计量中心会同属地供电局 进行核查。对确认差错需要重新推送结算的数据,按日重新计 算后并入当月结算依据。 2.用户申诉内容涉及出清结果时,收到申诉的单位将相关 资料移交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进行核实。 3.用户申诉内容涉及需求响应调用费用计算时,收到申诉 的单位将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进行核实处理。 六、结算 需求响应结算采用日清月结方式,每月 8 日前完成结算。 需求响应中标并提供有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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