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市 能 源 局 枣 庄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局 文件 国 网 枣 庄 供 电 公 司 枣能源字〔2021〕70 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 》 的通知 各区(市)发改局(能源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经发局、行政 审批局,各区(市)供电中心: 为顺利开展我市整区(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科学、有序、规范、高效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认真践 行碳达峰、碳中和重要部署,根据国家、省有关分布式光伏管理 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枣庄市分布式光伏 建设规范(试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 - 1 - 家、省公布最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附件:《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 枣庄市能源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枣庄供电公司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2 - 附件 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 (试行) 2021 年 11 月 - 3 - 目 1 总 录 则.........................................................................................5 2 基本规定........................................................................................ 6 3 消纳要求........................................................................................ 8 4 项目备案........................................................................................ 9 5 项目申报...................................................................................... 10 6 系统设计...................................................................................... 13 7 接网设计...................................................................................... 16 8 电气技术要求.............................................................................. 23 9 建设安装...................................................................................... 29 10 工程验收.................................................................................... 33 11 运行维护.................................................................................... 35 12 引用标准名录.............................................................................37 - 4 - 1 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枣庄 市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保障人身、设备、电网 安全,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 1.3 分布式光伏设计、建设、验收、运维除符合本规范外, 还应遵守国家、省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1.4 分布式光伏应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 1.5 分布式光伏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 物、景观等相协调、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 5 - 2 2.1 基本规定 本规范所指分布式光伏是指在固定建筑物屋顶建设安 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 调节为特征的装机容量 6 兆瓦以下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以下简称 “分布式光伏”。 2.2 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住宅区域内 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户用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应小于 50 千 瓦。 2.3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在厂房、商业楼宇、公共建筑 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建设安装、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 伏。 2.4 分布式光伏应符合国家能源和区域的发展战略。 2.5 分布式光伏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25 年。 2.6 分布式光伏不应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2.7 分布式光伏设计、建设、验收、运维应建立相应的档 2.8 所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履行 案。 备案、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 2.9 分布式光伏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 准、建筑工程规范、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 6 - 分布式光伏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2.10 分布式光伏应在供电公司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区域内 安装,符合本区域分布式光伏规划布局。 2.11 分布式光伏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 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4 号)要 求,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12 分布式光伏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性,严禁依附 违章建筑物建设。 2.13 户用分布式光伏依托的住宅应具有房产证或乡镇及 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证明。 2.14 25 年以上老旧小区、面临拆迁、废弃厂房或房屋、农 村危房、高层楼宇等建筑屋顶不应安装分布式光伏。 2.15 对于以自然人名义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中,如果含有 以企业名义租赁该自然人屋顶的租赁协议,则按照工商业分布式 光伏办理。 2.16 分布式光伏应对其依托的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 验算,应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满足屋顶结构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17 分布式光伏整县规模化开发应避免远距离、跨区域、 跨电压送电,以就近消纳、就地平衡为主,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 设发展、用电负荷增长相协调。 - 7 - 3 3.1 消纳要求 分布式光伏接入前应取得电网的消纳意见和支持性文 件,不应超出电网设备承载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2 供电公司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月统计电 网可开放容量,报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辖区供电 营业厅对外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剩余 可接入的容量。 3.3 分布式光伏应在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建设,超出 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设备承载能力的区域,供电公司应加强 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本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有序接入。 3.4 在满足供电安全及系统调峰的条件下,接入单条线路 的电源总容量不应超过线路的允许容量。接入本级配电网的电源 总容量不应超过上一级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以及上一级线路的允 许容量。 3.5 分布式光伏应就地就近消纳。原则上整县各类光伏总 计开发规模不应超过本区域全年最大用电负荷 60%,避免向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 - 8 - 4 4.1 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 备案证明。 4.2 分布式光伏业主须对提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 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 4.3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由区(市)供电 公司按月向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或发改能源部门代理集中报备。 4.4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自行在山东省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 - 9 - 5 项目申报 5.1 项目申报指平价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5.2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应先向各区(市)能源主 管部门申报平价上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对其申 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负责。 5.2.1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情况,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纳入新 能源发展规划情况等)。 5.2.2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2.3 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2.4 光伏发电项目平价上网和预期并网承诺书。 5.2.5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房产证、土地证, 需带原件核实,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 5.3 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企业提报申报资料的基础上, 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初步核验,现场重点核验企业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手续批复等原始资料与现场项目工程的真实情 况等,现场核验人员(能源部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5.4 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对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核 查,重点核查资料完整性、内容数据的可靠性、对是否具备相关 - 10 - 条件的项目进行论证确认,并将拟初步论证结果通过的项目以函 的形式告知属地区(市)供电公司。 5.5 区(市)供电公司根据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的论证 情况,研究提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消纳意见, 并以函的形式报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5.6 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将意见汇总研究后予以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 通过证明,通知企业向区(市)供电公司提交分布式光伏并网申 请,区(市)供电公司开展业务受理、现场勘查和接入系统评审 及批复,同时备注接入系统方案批复有效期等。 5.7 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通过核验的光伏项目后,上报至市能源局予以项目备案。 5.8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须到辖区供电营业厅办理 并网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5.8.1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8.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 5.8.3 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若场地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 件。 租赁合同或协议)。 5.8.4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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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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