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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十四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十四五”期间重 点领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新增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 持续改善为目标,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 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 的削减替代比例。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施更为严 格的总量控制要求。 (二)总量核算与削减替代分列。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且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 环评文件中全口径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对纳入新增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在报批环评 文件时,应提交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并 依法取得相应排放量。削减替代措施应可落实、可检查、可 考核。 1 (三)聚焦重点与分类施策并行。严控“高能耗、高排 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以 及部分产业类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落实“批 项目、核总量”制度。结合本市污染减排要求,对不同行业、 不同污染物分类提出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四)地区平衡与市级统筹兼顾。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 染物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应优先在项目所在地区、企业或行 业内部平衡。与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 目,在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相关削减替 代来源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 (五)污染减排与全程优化并重。以控制增量、削减存 量为抓手,鼓励企业通过清洁能源替代、调整产品结构、优 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 改造、中水回用等措施,挖掘污染减排潜力,为发展提供环 境容量。 (六)环评准入与排污许可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在审批建设项 目环评文件时,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新增量及削减替 代来源进行核验,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之一。排污许可证持 证单位获得或出让减排量的,应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 审核相应削减替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 载明。 二、实施范围 2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排放以下 污染物的,应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1.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 2.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总氮(TN)、总磷(TP)。 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范围 对新增废气、废水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部分 建设项目,分类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 1.废气污染物 “两高”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 [2020]36 号)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 物(SO2、NOx、颗粒物、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涉及附件 1 所列行业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废气主要污 染物(NOx、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2.废水污染物 除城镇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外, 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不含雨水、直流 式冷却水、纳入上海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的建 设项目,新增的废水主要污染物(COD、NH3-N)实施总量削 3 减替代。 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 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实施总量削减 替代。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 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 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 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 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 鞣制加工业等 6 个行业。国家及本市对重点行业范围有最新 要求的从其规定。 4.免于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 对纳入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 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于实施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 减替代。生态环境部门应直接将新增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的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台账。 (1)NOx、VOCs、SO2、颗粒物、COD:单项主要污染物的 新增量小于 0.1 吨(含 0.1 吨/年);NH3-N:新增量小于 0.01 吨(含 0.01 吨/年)。 (2)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 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 的重点项目,可豁免实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 4 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 史遗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 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 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豁免实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削减 替代。 (3)本市现有燃油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化提升改造 (“油改气”或“油改电”)。 三、实施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核算要求 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有关技术 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核 算方法,作为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的依据,相关核算方法另行发布。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实施要求 对纳入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按照 以下要求实施削减替代。 1.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的,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 目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有改善。对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若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 NOx;若细颗粒物超标 的,对应削减 SO2、NOx、颗粒物、VOCs;若臭氧超标的,对 5 应削减 NOx、VOCs。 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的,新增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 投产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恶化。 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以本 市或项目所在区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为准。 2.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增的废水主要污染物(COD)实施等量削减替代;新 增的废水主要污染物(NH3-N)实施倍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 投产后区域水环境质量不恶化。 3.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的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实施等量削减替代,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内重点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三)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的主要来源 1.区域和行业管理要求 (1)新增的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 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区进行削减替代,位于上海化学工业 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四至范围内的 企业,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在各自范 围内进行削减替代。迁建项目(涉及跨区)的主要污染物总 量削减替代来源可通过原所在区指标转移获得。其中,缺额 量应在迁入区进行削减替代,富余量应留在迁出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 6 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高桥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 有限公司,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分别在企 业或行业内部进行削减替代。 由市政府确定的关系到国家和全市发展战略的重大项 目,新增的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 地区、企业或行业内平衡;对新增排放量较大且确实难以在 所在地区、企业或行业内进行削减替代的,在落实污染减排 措施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削减替代来源可在全市范围内平 衡。 (2)新增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原 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 点行业调剂。 2.削减替代来源的获取途径 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 当采取必要的污染减排措施并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总量 削减替代来源。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当提交建设 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附件 2)。 (1)“十四五”期间,本市重点工程减排形成的主要 污染物减排量。新增能耗大于等于 5 万吨标准煤的“两高” 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 7 实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 来源涉及到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相应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在 国家减排调度系统中予以扣减。 (2)“十四五”期间,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库的企 事业单位,通过污染减排(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 关停取缔、自然淘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 物减排量(未纳入本市重点工程减排核算范围的)。 (3)其他依法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削减替代来源的时效要求 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来源应是“十四五”期间已 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后形成的“总量削减替代指标”,或者是“十四五”期间规 划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日期为准)采取减 排措施后环评文件中预测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总量控制章节编制要求 (一)关于总量控制章节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总量控制章节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简述国家和上海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2.明确建设项目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因子 种类,并全口径核算相应的排放总量。 3.明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的新增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 削减替代比例,并核算新增排放量、削减替代量。 4.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8 的建设项目,应明确“以新带老”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时 间和预期效果。 5.实施总量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削减替代来源。 为本建设项目提供削减替代来源的,应明确削减措施、削减 替代量、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 6.填写《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指标统 计表》(附件 3),核算建设项目预测新增量、“以新带老” 削减量、需实施削减替代的新增排放量、削减替代量、削减 比例以及削减替代来源。 (二)关于落实总量削减替代措施 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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