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2023 年修订版) 第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 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 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 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协调发展,根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1〕60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机 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统称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 度的并网主体,包括并网发电厂、新能源电站、独立储能电站、 地方公用发电厂、负荷侧并网主体等。 并网发电厂是指由山东省调直接调度的火电、核电、抽水 1 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不含自备电厂)。 新能源电站是指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风电场、集中 式光伏电站,其他风电场、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发电量 全额自用、采取装设逆功率保护等措施确保不上网的集中式光 伏电站不纳入考核范围,亦不参与考核资金返还。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 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容量 5 兆瓦/2 小 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抽蓄),包括电化学、压缩空 气、飞轮储能等。 地方公用发电厂是指由地调、县调直接调度的公用发电厂 (含煤电、生物质、水电、三余等)。地调、县调直接调度的 自备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负 是 兆 瓦 以 下 ) 、 电 2 5 动 汽 车 ( 充 电 桩 ) 、 蓄 冷 蓄 热 空 调 、 电 热 水 器 、 高 3 载 能 工 业 负 荷 、 自 备 电 厂 及 所 属 企 业 负 荷 、 第三条 并网主体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 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 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 监管办)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山东电力交 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 进行评估和监管。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 责对并网主体开展考核管理,省调负责计算考核与返还结果、 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省调 提供考核计算所需数据,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 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考核与返还结果开展结算。考核结果由 省调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各并网主体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新(扩)建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条 件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结算: (一)并网发电厂(火电、核电、抽水蓄能)自并网之日 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移交生产后参与所 有考核项目及返还。 (二)新建新能源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 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调试期(3 个月)满后次月 1 日起参与 其余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扩建新能源电站自调试期(3 个月) 满后次月 1 日起参与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 (AVC)考核及返还,自并网之日起参与其余项目的考核及返 5 还。 (三)独立储能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调 度纪律考核条款正常参与考核。新建、扩建独立储能电站自调 试期(1 个月)满后次月 1 日起参与所有考核项目及返还。 (四)地方公用电厂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 的调度纪律考核,移交生产后参与所有考核项目及返还。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发电厂(个别条款有特殊 说明除外)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考核。新能源电站、独立 储能电站原则上以调度单元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 安 第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有义务共同 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 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并网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条并 网 主 6 体 应 贯 彻 执 行 山 东 电 网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7 全 涉 及 电 网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8 置 、 调 度 自 动 化 、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 电 力 通 信 、 励 磁 9 系 统 及 电 力 系 统 稳 定 器 装 置 (PSS ) 、 调系 升压 或 行 运 等 备 设 气 电 站 检 作和 作 工 。 等 度 制 第十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企业应制 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主体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 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十一条 并网主体应落实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安全检查 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电力调 1 0 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主体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 并网主体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 网电量的 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 1%。 第十二条 并网主体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 施。对涉及并网主体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主体应与电力 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 因并网主体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并网 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 的 1%。 第十三条 并网主体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 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 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主体,每次考核并网主体 当月上网电量的 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 并网主体,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4%。 第十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599 号令)、《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国 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 能安全〔2014〕20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1 第 运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十五条 并网主体应在并网前与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并网 调度协议签订,并于协议期满前 3 个月办理续签事宜,且在协 议到期前完成续签。无协议或协议超期不得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新(扩)建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发电厂应在 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 3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 (扩)建新能源电站应在并网后 6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 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第十七条 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主体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 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 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 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 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2%。 1 2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 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 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 PSS)、高频切机、 低频切机、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 装 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事 后须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 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 不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 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 事故处理。 (五) 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 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并网发电厂 3 分钟内 (新能源电站、独立储能电站、地方公用发电厂 10 分钟内)未 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 查清后汇报)。 (七)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 1 小时内向 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 律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运行指标进行考核。 13 (一) 双重化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其中一套设 备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 24 小时,或单套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 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 4 小时,每次考核并网主 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05%。 (二) 故障录波、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保信子站等技术支持 系统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数据中断当月累计超过 48 小时,或存 在时钟不准确、接入量命名不规范等影响数据有效性的问题, 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进行整改,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 电量的 0.02%。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的安全运行水平进行考核。 (一) 并网主体的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 作,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二) 因并网主体原因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 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 的 0.5%。 (三) 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 可能导致装置误动、拒动的缺陷,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进行 整改,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四) 并网主体的故障录波、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保信子站 等技术支持系统不能及时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继电保护 1 4 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考核并网主 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05%。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的自动化设备运行情 况进行考核。故障统计时间以发生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 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接收到正确数据时刻为截止时间。 (一) 事故期间遥信正确动作率要求 100%,每拒动或误动 1 个/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2%。 (二) 上送电力调度机构单路远动数据中断或不刷新,每超 过 1 小时,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1%。发生全部远动 数据中断或不刷新,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5%, 每超过 1 小时,累加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5%。 (三) 上送电力调度机构的单个遥信错误、遥测超差或不刷 新,每超过 4 小时,以及单个遥测跳变,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 月上网电量的 0.05%。 (四) 调度数据网设备月可用率应≥99.5%,可用率每降低 0.5%,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 0.05%。调度数据网路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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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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