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规〔2023〕7 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普惠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 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沪 环气候〔2022〕211 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普惠 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25 日 — 1 — 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规范、 有序运行,依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碳普惠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绿色出行、 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减碳行为, 基于本市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 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 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的设 计、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上海市碳普惠体系遵守国家、本市相 关法律政策;遵循“目标引领、市场运作、精简便捷、惠民利企” 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是上海市碳普惠工作的 — 2 —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 和监管等相关工作,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 称“方法学”)管理、碳普惠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 和碳普惠减排场景(以下简称“减排场景” )管理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碳普惠活动开展监督 管理。 第六条 【部门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 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引导下,参与方法学开发、减 排项目开发和减排场景建设,提供碳普惠减排量(以下简称“减 排量”)、碳普惠碳积分(以下简称“碳积分”)的消纳渠道,拓 展碳普惠碳信用(以下简称“碳信用”)的用途。 第七条 【管理与运营支持】 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减污降碳 中心”)为本市碳普惠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开展方法学评估、减 排项目及减排场景审核、减排量签发、碳积分管理等工作。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为本市碳 普惠运营工作提供支持,开展减排场景的对接、碳积分商城运营、 减排量交易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专家库,对方法学、 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及减排量申请等提供专家意见。 第九条 【管理运营平台】依托“随申办”等公共信息平台, — 3 — 以“随申码”等城市数字化转型工具为服务载体,运用区块链、 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建立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 下简称“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 ) ,用于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 场景的管理,减排量和碳积分的签发、划转、转换、注销,以及 碳信用的记录等。依托上海碳排放交易平台为各市场参与主体提 供减排量交易服务。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和上海碳排放交易平台 实现系统对接。 第十条 【碳普惠账户】碳普惠账户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在碳 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开立机构账户,个 人可以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减排量、碳积分或者碳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规则】依据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 关单位制定方法学开发与申报、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与申 请、碳积分使用、减排量交易等配套规则。 第十二条 【动态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动态评估机 制,根据碳普惠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完善各项规则,优化管理流 程。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十三条 【方法学开发】方法学包括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 — 4 — 排场景方法学。方法学应当选取符合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政策导 向,具有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协同效益,有利于引导社会 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域。 第十四条 【方法学分类】依据方法学分类指标,结合科学 性、可靠性、普惠性等原则,将方法学分为 I 类和 II 类。基于 不同类别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对应不同的消纳渠道。方法学分类 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方法学评估】方法学开发主体向市减污降碳中 心提交碳普惠方法学文本等相关材料,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专家 开展技术论证,经评估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方法学修订】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根据碳普惠 运行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等组织方法学修订。方法学开发主体或 者使用主体可以向市减污降碳中心申请方法学修订。 第三章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管理 第十七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开发】减排项目开发主体 应当依据已公布的减排项目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纳入上海市碳 排放交易市场配额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参与本市碳普惠。减排 场景开发主体应当依据已公布的减排场景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 第十八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减排项目或者减排 — 5 — 场景申请主体应当在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向市减 污降碳中心提交碳普惠减排项目申请表或者减排场景申请表等 相关材料。减排项目或者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可以是减排项目或者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或者受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委托的 机构。 第十九条 【减排项目审核】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专家对减 排项目开展技术论证,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核 通过后予以公布。对于类型复杂的减排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业 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减排场景审核】市减污降碳中心会同上海环交 所对减排场景开展审核,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审 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对于类型复杂的减排场景,可以组织专家对 减排场景开展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实施】减排场景申请主 体业务平台应当和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并符合碳 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数据接入的技术要求。减排项目申请主体或者 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依据本市已公布的方法学开展减排项目 或者减排场景的运营、维护、监测、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跟踪评估】市减污降碳 中心会同上海环交所对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运行情况组织开展 跟踪评估,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当对评估发 — 6 — 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减排 项目、减排场景不得继续参与本市碳普惠。市减污降碳中心应当 对依据异常数据获得的减排量和碳积分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 【避免重复申报】减排项目申请主体、减排场 景申请主体应当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 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 第四章 减排量签发、碳积分转换和碳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减排量分类】减排量分为项目减排量和场景 减排量。项目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 场景减排量指经审核通过的减排场景所产生的减排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减排量签发】市减污降碳中心可以组织 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审核通 过后通过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签发项目减排量,原则上每年签发 一次。减排项目申请主体申请减排项目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签 发首次项目减排量。 第二十六条 【场景减排量签发】经个人授权的减排场景申 请主体依据本市已公布的减排场景方法学核算相应减排量,并向 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提供个人场景减排量数据。减排场景申请主 体应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减污降碳中心应当依据本市已公 — 7 — 布的减排场景方法学通过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定期向个人签发 场景减排量。 第二十七条 【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仅个人持有的场 景减排量可以转换为碳积分,应当依据场景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 规则进行转换。 第二十八条 【碳信用记录】根据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减排量 和碳积分的累积情况生成并记录相应碳信用。 第五章 减排量和碳积分消纳 第二十九条 【减排量消纳渠道分类】依据 I 类和 II 类方法 学签发的减排量均可以用于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公益捐赠,也可 以用于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销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 I 类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可以用于上海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抵销 规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减排量交易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挂 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参与减排量交易,也可以委托减排项目 申请主体或者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参与项目或者场景减排量交易。 第三十一条 【自愿碳抵消】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自愿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自身运 — 8 — 营或者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积极承担、履行社会与环境 责任;鼓励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的开发主体和申请主体等各社会 主体自愿捐赠或者注销减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机制,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 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自愿购买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开展替代 性修复。 第三十三条 【碳积分商城管理】鼓励有意向的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碳普惠权益提供主体参 与搭建碳积分商城,丰富碳积分兑换权益的渠道,碳普惠权益提 供平台应当和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实现系统对接。 第三十四条 【碳积分使用】个人可以在碳积分商城、减排 场景申请主体业务平台使用碳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权益。碳普 惠权益提供主体可以向市减污降碳中心申请将个人兑换权益后 汇集的碳积分转换成场景减排量,转换后的场景减排量可以依据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消纳。 第三十五条 【减排量和碳积分注销】减排量和碳积分经消 纳后注销,且不可以重复使用。 第三十六条 【碳信用用途】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与碳信用挂钩的激励措施。 — 9 — 第六章 监督、激励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主体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 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 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进行 处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碳普 惠参与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的,存在泄露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进行处理。 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 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方法学、减排项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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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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