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的通知 渝环规〔2023〕3 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已经 2023 年第 4 次局务会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 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 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 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 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 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进 行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 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 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 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 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 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 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配额分配方案 包括配额管理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配额总量、配额分配 方法及适用范围、配额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构成。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 5%。每年度履约期截止,注册登记机构报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 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 销。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 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 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分配配额 为各生产线/工序配额量之和,不同生产线/工序可采用不同配额 分配方法。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优化调 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整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配额分配计算方法及相关取值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情况,确定配额分配方式。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 入有偿分配,具体要求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原则上实行配额预分配和配额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开 展配额发放。按重点排放单位上一报告年度分配配额的 70%确 定年度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年 3 月底前发放。根据年度核查 结果,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再结合年度预分配配额 进行多退少补。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 分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通 过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预分配配额,并根据经重 点排放单位确认的配额核定结果进行配额调整,完成年度分配 配额的发放。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 行情况,确定政府预留配额数量,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 发放或配额回购,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或另行通知。 政府预留配额可以通过拍卖、竞价出售等形式进行有偿发放。 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额清缴期限 及相关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 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 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 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 缴。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比例上限为其应清缴碳排放配额 的 10%,且使用的减排量中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比例应为 60%以上。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的具体比例、使用减排项 目的具体类型等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温室气 体排放控制等情况对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 经核证的 1 吨碳减排当量可抵消 1 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 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 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重点排放单位 的碳排放不纳入当年度配额管理。 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 10 日内, 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 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 后 10 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配额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 的登记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应按相关注册登 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 登记账户开设后 2 个工作日内转入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 同时注销原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 (二)参加新设合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 前 10 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 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 告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 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 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冻结 的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登记账户。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承继 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采取派生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 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 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 2 个 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 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 其登记账户开设后 2 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 方案将冻结账户的相应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解冻原单位登 记账户。 (二)采取新设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 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 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 2 个 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 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 其登记账户开设后 2 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 方案将冻结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相应账户,同时注销原单位 登记账户。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 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 态环境局审定其排放量后收回免费分配的剩余配额,并通知注 册登记机构注销该单位登记账户。 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14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 环〔2014〕58 号)同时废止。 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1 日印发 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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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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