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依法保障电力供应的专 营权,保障用户供电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经国家审 查批准的供电营业区是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 度。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并取得《电力业务 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 第二章 第四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 构。 第五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 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 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 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三类: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 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2.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 称地级营业区); 3.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 区)。 第七条 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省级营业 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 区;并根据实际需求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 构。 第三章 第八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 《电力业务许可证》 。 第九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具有保障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网改造和发展 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 下列资料: 1.能反映营业区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网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 员资格; 6.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 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 7.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8.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 9.《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申请供电营业区前,应就供电营业区 的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多个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 地区,有关各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 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 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协调划定。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供电营业 区有异议的,应在 3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复核请求。国家能 源局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供电营业区管理 除经省级及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向其他供电 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实施的供电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超越 《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供电。 第十五条 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 殊要求或用电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省级及以上 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 第十六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因自身原 因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内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服务, 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后,必要时可缩减其供电营业区。 第十七条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等变更, 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 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 停业前一个月同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报告,经批准并确定接续的供电企业后,方可停业,并办理《电 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用户燃煤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其所在厂区内的 第十九条 用电,剩余电量如需上网,应与其所处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签 订购售电合同,或通过电力交易市场进行销售。需要伸入或穿越 供电营业区供电时,必须经过该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同意 并签订有关合同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 营业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办法另行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 定。 部于 1996 年 5 月 19 日公布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电 力工业部令第 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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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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