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 查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及复查机构”),对纳入核查 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相关工 作。 第三条 【依据】核查及复查机构应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办法(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企业温 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及其他相 关技术规范要求(上述文件以下简称“指南及技术规范”)开展工 作。上述指南及技术规范以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为准。 第四条 【工作内容】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及复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核查、复查、复 核、工作评估、资料归档等。 -1-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前,核查及复查机构应通过全 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填报机构 及人员信息,并成立核查组、复查组,每组人员不少于 2 人。核 查机构应及时上传核查工作计划,并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在管理平 台上确认。 第六条 【现场核查】到达现场前,核查组应通知重点排放单 位及时安排配合部门、配合人员,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到达现 场后,核查组应在重点排放单位大门或其他明显标识处使用水印 相机合影拍照,照片需显示日期、时间及位置信息。 核查组成员和重点排放单位人员需填写签到表(见附件 1), 签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核查机构名称、 现场核查开始日期、现场核查结束日期、核查组人员签字、重点 排放单位人员签字、人员所在部门、人员职务、访谈内容等,签 到表留存备查。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 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及深度要求。现场查阅重点排放 单位提供证据的原件,留存盖章后的文件照片,并要求重点排放 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承诺(见附件 2)。要对排放报告中涉 及的全部数据进行交叉核对,涉及计算或分摊的数据,核查机构 应提交能体现计算过程的数据计算表及所有计算参数的支撑文 件。 核查组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指南及技术规范、质量控制 -2- 计划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清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限期补 正并提交支撑材料。 第七条 【复查】复查机构应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证 据文件、数据计算表等成果进行书面复查,按不低于 30%的比例开 展现场复查,并及时出具复查意见。现场复查流程应参照本章第 六条。核查机构按照复查意见进行修改,提交核查成果修改确认 表(见附件 3),经复查机构确认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核查报告、 证据文件等,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复查机构应在核查报 告提交后及时出具复查结论,并确保复查结论及各核查机构提交 的核查报告等成果材料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尺度一致。 第八条 【复核】核查及复查工作结束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通过管理平台“核查结果告知”功能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 位。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现场异议处理,重新查阅 原始证据文件,确认“同意复核申请”或“驳回复核申请”,同时 描述修改内容或驳回原因,并于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复核结论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九条 【工作评估】核查及复查机构应根据指南及技术规范 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核查及复查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估,并通过管理 平台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自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核查及 复查机构自身内部管理情况(内部质量管理措施、公正性管理措 施、不良记录等)、核查及复查工作及时性、核查及复查工作质量 -3-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 量控制和文件存档、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等 6 个方面的核查 复查工作是否按照指南及技术规范开展)等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对核查机构进行评价,现 场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现场复查结束后对复查机构进行评 价。相关重点排放单位应认真填写《核查(复查)机构评价表》 (见 附件 4),并及时反馈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条 【资料归档】核查及复查机构应将核查、复查过程的 核查报告、复查结论、支撑材料、数据计算表、内部技术评审记 录等文件进行归档,并保存至少 10 年。 第三章 核查复查要点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查组、复查组可通过 查阅重点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简介、组 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排污许可证、能源统计报表、原始凭 证等文件的方式确认以下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与数据质 量控制计划的符合性: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国民 经济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 放报告联系人、排污许可证编号、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 务、生产工艺流程、使用能源品种、年度能源统计报告及电力业 务许可证(正副本)等情况。 第十二条 【核算边界】核查组、复查组可通过查阅组织机构 图、厂区平面图、标记排放源输入与输出的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流 -4- 程描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主要用能设备清单、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承包合 同、租赁协议等,确认以下相关信息的符合性:核算边界是否与 指南及技术规范、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 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 在变更等。 第十三条 【核算方法】核查组、复查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 在报告中使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指南及技术规范要求,对未采 用指南规定核算方法的数据应综合研判其合理性,并在核查报告 中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实施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组、复查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质量保 证和文件存档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确认以下信息:是否建立了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负责机构和人员、工 作流程和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等;是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是否定期对计量器具、监测设备 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记录是否已存档;是否建立健全温室气 体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及相关责任 人等信息的记录管理;是否形成碳排放数据管理台账记录并定期 报告,确保排放数据可追溯;是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 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对可能产生的 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活动数据】核查组、复查组应依据指南及技术规 -5- 范、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活动数据进 行逐一核查,内容应包括活动数据的数值、单位、来源、监测方 法、监测机构、监测设备、监测频次、记录频次、监测时间、监 测报告编号、数据缺失处理等,并与其他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其 他数据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月度生产报表、购 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法进行验证的,应充分考虑抽 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样本的代表性。 如果活动数据的获取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组、复查组应确 认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指南及 技术规范、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和监测设备管理等相关要求。核查 组、复查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是否根据设备的 精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了处理,及处理方式是否会导致排放量或配 额核算结果发生变化。 针对指南及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可自行检测或委托外部实验室 检测的关键参数,核查组、复查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具备 测试条件,是否依据指南及技术规范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 规定留存样品。如果不具备自行测试条件,委托的外部实验室是 否有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的认可,且上述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及资质范 围是否包含检测项。 第十六条【排放因子】核查组、复查组应依据指南及技术规 范、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排放因子数据 -6- 进行逐一核查,内容应包括排放因子的数值、单位、数据来源、 监测方法、监测机构、监测设备、监测频次、记录频次、监测时 间、监测报告编号、数据缺失处理等内容。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 因子,核查组、复查组应确认其是否与指南及技术规范中的缺省 值一致。 对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式进行验证的,应考虑抽 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样本的代表性。对于通过监测设备获取的排 放因子数据,及按照指南及技术规范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检测或 委托外部实验室检测的关键参数,核查组、复查组应采取与活动 数据同样的核查方法,并与其他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其他数据来 源包括化学分析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缺省 值、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中的缺省值等。 第十七条 【排放量计算】核查组、复查组应对排放报告中排 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通过验证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 累加是否正确等方式确认排放量核算结果是否正确。通过对比以 往年份的排放报告,分析生产数据和排放数据的变化和波动情况 等方式确认排放量核算结果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生产数据】核查组、复查组依据指南及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生产数据及来源进行逐一核查,并与数据质 量控制计划规定之外的数据源进行交叉核对。核查内容应包括数 据的数值、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机构、监测设备、 监测频次、记录频次、监测时间、监测报告编号、数据缺失处理 等。对生产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方式进行验证的,应充分考 -7- 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样本的代表性。 第十九条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核查组、复查组应从 以下方面查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排放单位基本 情况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报告主体描述一致;年度报告的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是否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所有活 动数据、排放因子及相关数据是否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 测;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 国家、地区计量法规或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指南及技术规范、设备制造商的要求;监测结果是否按照数据质 量控制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是否与数 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等是否 有效实施等。 对不符
【政策】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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