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2023〕18 号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 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促进 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气象局六部门 联合制定了《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气象局 2023 年 9 月 15 日 为加快推进全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 设,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加 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一)监管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住建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 区建设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市建设局:负责加氢站的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标准 规范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实施工程施工许可、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加氢站发 展规划,做好氢能源的气源保障和调度协调工作;负责并指导县 (市、区)依据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加氢站项 目备案(核准)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氢能产业发展和加氢站发展规划, 负责并指导县(市、区)将加氢站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和规划用地审批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 以及加氢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6.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市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消防救援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加氢站建设 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专项规划, 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多规协同。 (二)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我市特殊建设工程 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在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前,我市已建、在 建的加氢站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补报。加氢站项目的建设应当符 合我市加氢站专项规划,并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 年 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汽 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有关标准 规定。在国家出台加氢站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前,参照《石油石化 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3-2019)加强反恐防范工 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 出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在加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 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 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三、依法实施许可 (一)加氢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当 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 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取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加强加氢站运营管理,除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氢站, 均应根据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规范经营服务 (一)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供应符合质 量标准的车用氢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 氢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要求公布气质检测结果。 (二)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加氢站经营单位应 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 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氢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设备检修等情况需临时停气的, 应当提前 48 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 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计 划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 90 个工作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四)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 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 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一)加氢站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和重大 安全风险点辨识,并按要求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购买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 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反恐防范制 度以及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反恐怖防范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 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 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以及安全宣传制度等。 (三)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氢站操作工,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四)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控制 系统,实现加氢站运行数据、充装数据、视频数据等统一管理; 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 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 卸车记录、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 1 年,场站视频监 控数据至少保存 90 天。 (五)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 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 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属地主管部门、应 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破坏性事故的,应当第 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 2 年,如上级出台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 策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注氢燃料 的固定专门场所及专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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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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