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 贯 彻 国 家 《 氢 能 产 业 发 展 中 长 期 规 划 ( 2021-2035 年)》,推动落实《沈阳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 方案》,抢抓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加快我区 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制储运加体系建设 1.支持多元氢气制取。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 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产氢量给 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同时 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 10%,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的投资奖励。积极发展光伏、风电 等零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 30%,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奖励;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相关项 目固投给予最高 20%,最多不超过 300 万元的投资奖励;适度 发展天然气(沼气)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 10%,最 多不超过 100 万元的投资奖励。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化工园区, 无需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 局) 2.支持完善氢气储运体系。加快发展加氢机、压缩机、储 氢罐等氢气储运配套产业,对车用氢气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 1 降低氢气储运企业成本,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 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专业从事 车用氢气运输的项目主体,运输里程超过 2 万公里的,按照年 度累计车用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 1.5 元/公斤、最高 50 万元 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交通执法大 队) 3.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参照燃气管理办法,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 加氢站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营性加氢站应利用商 业用地中的加油加气站用地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可利用工业 用地建设,对外经营时支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鼓励企业在非 化工园区建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允许加氢企 业以租赁土地建设加氢站。 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日加氢 能力不少于 1000 公斤和 500 公斤两档分别给予 5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定额建设补贴;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加油(气)站改 扩建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 1000 公 斤和 500 公斤两档分别给予 30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定额建设补 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城市建设局、自然 资源局大东分局) 二、支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2 4.支持新车型研发。对我区企业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氢燃 料电池汽车,被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 告》的新车型,单个车型按标准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单 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且连续 2 年年产量超过 200 辆的单 一车型,按车型(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再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车型 不超过 2 个。(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5.支持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成果转化。 鼓励区内企业、高 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研发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动机及其关键零 部件(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等)并实现产业化,根据研 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研发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根 据实际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制造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 6.支持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 。支持区内企业研发生 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 键核心零部件实现首台套(批次)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 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20%进行支 持,支持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7.支持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各类机构, 经认定后,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及土建费) 3 的 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 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市场局) 三、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8.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规划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特色园区,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战略供应商,对经认定 投入运营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和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 50%的运营补贴,期限三年。其中, 入驻 5-10 家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每年最高运营补贴 50 万元, 入驻 10 家以上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每年最高运营补贴 100 万 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9.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我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生产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 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0%给予投资补贴,补 贴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元。对获得固定资产贷款的氢燃料电池 汽车领域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 300 万元 的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在我区研发、 建设、生产,支持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给予不 超过 5%费率、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 100 万元的租赁费用补贴。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 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4 四、支持示范推广应用 10.支持多领域示范运营。以物流车、公交车、中大型客 车、重卡、特种车等营运车辆为重点,积极探索燃料电池汽车 在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管理服务、市际专线货 运等场景的示范试点及推广应用,并简化各项审批手续。(责 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营商局) 11.支持车辆购置使用。 对直接购置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单车自然年内累计纯氢行 驶里程达 2 万公里以上,且三年内在本区运营的主体,购置 8 吨及以下物流车(轻型物流车、冷藏车、环卫车等)给与 50 万元/台资金奖励、12 至 31 吨物流车(物流车、环卫车等)给 与 85 万元/台资金奖励、31 吨及以上牵引车、自卸车给与 105 万元/台资金奖励、9.5 米以上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 等)给与 90 万元/台资金奖励,9.5 米以下客车(旅游车、通勤 车、公交车等)给与 50 万元/台资金奖励。2024 年、2025 年在 2023 年补贴标准上分别下降 10%、20%。如购置的氢燃料电池 车辆为我区生产,则补贴比例上浮 10%。若车辆获得国家燃料 电池示范城市群财政补贴或上级相关补贴,区级补贴在原有补 贴基础上以差额补齐方式兑付。 对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采购并投入运营氢燃料电池 汽车的我区企业,对年化利率不超过 6%的,按实际支付利息 50%给予贴息支持,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 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交通执法 5 大队、区财政局) 12.鼓励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对满足用氢运行里程 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 4.5 吨以下,含乘用车)、中重型车 辆(总质量 4.5 吨及以上,含客车),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 运行里程分别给予 0.2 万元/万公里、0.5 万元/万公里的运营奖 励,每个核算年度车用氢行驶里程以 6 万公里为奖励上限。其 中:年度用氢里程要求乘用车不低于 1 万公里,轻型货车、中 型货车、小型客车不低于 2 万公里,大中型客车(10 米以上) 不低于 2 万公里,重型货车不低于 3 万公里。 五、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3.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和行业组 织与各级政府合作招商引资。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 献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奖励。支持各类创新 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交流活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 评估结果给予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 30%最高 1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管委会投 资促进部) 14.支持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设立氢 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和 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政府引导基金;鼓励政 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燃料电池汽车领域 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面向氢燃料 电池汽车产业领域专项债券;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 6 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 局) 15.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培养的,我区氢燃料电 池汽车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人才奖励、项 目启动经费以及购房补贴。对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 录》引进企业实际需求的产业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责 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附则 本政策措施与大东区区级其他同类优惠政策就高执行,不 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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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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