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交易权交易制度的 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 易及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 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 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部令 第 19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党办〔2023〕27 号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 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 填报、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核查、复核,配额的分 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数据公开等,以及对 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碳排放权交 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 -1- 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信息公开等相关活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协 助筛选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督促指导所辖重点排放单 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 送并完成相关报送数据材料的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 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 及数据质量帮扶,并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情况、履约情 况的日常监督执法。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四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点 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一年度新投产预计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 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 其中,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规 定的生物质发电机组、掺烧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使 -2- 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 配额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 每年 12 月 10 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更新辖区内重点排 放单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 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 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含宁东基地管委会)初审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 实,经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 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含宁东基地管委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关温室气体 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二)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 量的。 第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温室气 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等 -3- 数据质量管理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 送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资料、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 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章 数据质量质控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 第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 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数据质量质控计划,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含第九条所列内容,并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数据及信息 存证的重要依据。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二)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 (三)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 (四)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获取方式; (五)监测设备情况; (六)监测记录形式和频率; (七)数据缺失的补充方式; -4- (八)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时,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更新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一)排放设施发生变化; (二)监测设备、数据确认方式和燃料种类及子类发生变 化; (三)原监测方法存在错误; (四)采用新的监测设备和方法,可以提高数据质量; (五)与核算规范要求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如需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先通全国碳 市场管理平台提交修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申请,说明因何原 因需修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待各设区市(含宁东基地管委 会)、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与实际 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数据质 量控制计划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 会)应对企业提交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 改申请进行核实,并在全国碳排放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核。对于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改申请与实际情况不 -5- 符的,要退回重点排放单位修正后再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要求每月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 平台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支撑凭证。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保留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 料备查,包括但不限于采样记录、制样记录、送检记录、样品 邮寄单据、检测机构委托协议及支付凭证等,相关支撑材料应 至少保存五年。 采样人员对样品代表性负责、制样人员对样品符合性负责 送样人员对样品时效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 会)应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对 月度信息化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和存在 异常数据等问题,应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 第十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月度信息 化工作的技术审核,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 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进一步组 织企业查实整改: -6- (一)核算边界、排放源确认、参数数据确定方式不符合 技术规范要求或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 (二)存证数据超过理论极值、同类型设施参数极值或者 该企业历史数据极值等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及信息异常情形,重点排放 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整改: (一)对于活动水平数据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 位数据及支撑材料不充分的,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活动情况, 按照保守型原则确认相应的活动水平数据; (二)对于排放因子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支 撑材料不充分的,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参数缺省值替代。 第四章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报告核查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上一年 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 据,并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自治区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 当至少保存五年。 -7-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复查服务。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应当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制定相应的 核查计划,并提供充足的工作资源,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核查工 作。 核查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负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年度核查任务结束后,按照 《自治区碳排放报告核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实施组织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 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结果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 台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机构开具的 不符合项清单进行整改。最终的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 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 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 -8- 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配额分配与清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 定的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放 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并书面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 定的碳排放配额数量进行确认,配额数量确认无异议后,报生 态环境部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下发全区配额总量后,自治区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与重点排放 单位应当做好配额的对接与确认。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 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9-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 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由自治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 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量应当大于等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 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 东基地管委会)应做好配额清缴督促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 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 配额的 5%。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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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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