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核查工作的管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和提升基础数据质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 19 号 令)《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 函〔2021〕130 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 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 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8 号)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 构、人员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 构”)是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 要求,对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 查、复查工作,出具独立的核查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服 务机构。 1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的委托、 监督管理和评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 委会)负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 查工作。 第六条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 “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遵循核 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开展核查工作。保证核查过程规范 标准、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 完成。 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 (二)不得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三)不得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 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如代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其配 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 者提供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配额计算、碳资产管理和碳排 放权交易咨询服务等; 2 (四)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公司存在资 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同属于 同一实际控制人等; (五)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 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六)不得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 在 3 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七)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 3 年之内与 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为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 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算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八)不得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者培训服务 对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 容易等; (九)不得多算或少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或生产 数据; (十)不得故意隐瞒导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或碳排放量发 生重大变化的核查发现,如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排 放设施的重大变化等。 第八条 核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适 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及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严格实施,包括 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 议处理、公正性保障、保密管理、持续改进以及内部审核和管 3 理评审等相关制度或程序。 第九条 核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核查机 构的所有人员和活动,核查机构应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签署 保密协议,对核查数据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和商业机 密等实行严格保密。 第十条 核查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与保存制度,将 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进行归 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从当年核查期结束后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核查机构应对相应核查结果负责。在涉及核查 结果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主管部门检查 督察等过程中发生异议或发现问题时,核查机构应配合相关问 题的核实及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核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 项提交给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对提出的 所有不符合项进行修正。鼓励核查机构结合核查工作为被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宣贯、核算知识培训、 数据质量提升建议等活动,并作为加分项纳入核查机构的年度 核查成果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核查机构应当按时履行公正性自查义务,配合 主管部门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对其提供的核查服务进行评 价及信息公开。 4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建立拥有相应 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审核能力且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 技术负责人、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工作组。技术负责人、 核查组长和核查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与企业碳排 放报告核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至少一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备我区或其他 省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减排 项目开发审定与核查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核查机构核查成 果质量评价机制,对核查机构及其技术负责人、核查员开展工 作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工作质量情况的进行综合评价,在年度 核查工作结束后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下 一年度购买核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核查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 不合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发布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 密和碳排放量及配额信息的; (3)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5 的,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及配额量相关的关 键参数错误等; (4)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 20%的; (5)核查报告存在代签挂名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 评价为不合格的核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境内的核 查工作。当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 20%时,核查机构 应重新组织技术人员对核查成果不合格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 查,直至核查成果质量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对其他不合格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查机 构实施的核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核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尤其是对存在第十六条中的不合格行为、被国家或其他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存在重大核查质量风险的核查机构, 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帮 扶检查、不定期抽查和调查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全过程的组织与安排; (二)核查成果质量; (三)核查相关存档证据文件; (四)现场核查活动规范性; (五)核查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6 (六)对核查活动的举报内容。 核查机构应当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 以配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或举报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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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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