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1 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 中的水泥制造 (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开采 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石灰 石开采(与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 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 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 及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后产 能淘汰、产能置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 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等政策要求。 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宜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 灰岩资源,利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 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 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水泥熟 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6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 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 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 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 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 杆水平。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制造建设项目应达到行业超低 排放水平。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产尘物料贮 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 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散装等工序及原料 库、燃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应配套建设除尘设施;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 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除尘应 采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水泥窑应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末 端烟气脱硝等高效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当原 燃料中硫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时,应设 置高效脱硫设施。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 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 — 7 — 旋输送机;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国四及以上阶段标准(2025 年 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新能源机械。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 施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水 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旁路放风烟气宜与窑尾烟气合并排 放,无法合并排放的,应对旁路放风烟气采取与窑尾烟气同样的 排放控制措施。 石灰石开采、水泥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 目排放的废气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要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 标。 第六条 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 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 新示范应用。 鼓励开展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提高电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锰渣、赤泥、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 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 数;鼓励使用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鼓励开展节 — 8 — 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严格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 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鼓励采用水 泥窑高效预分解系统、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 高效节能粉磨等低碳节能技术;鼓励通过数据采集分析、窑炉优化 控制等提升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 存一体化等试点示范。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 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 率,减少废水外排量。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以 及其他废水等收集后可采用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配套建设污水 处理装置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 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 第八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 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 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 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 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 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 监控和应急方案。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改建、扩建项目, 需提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 9 — 第九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对水泥生产中的废矿石、窑灰、废旧耐火砖、废包装 袋、废滤袋等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 用。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相关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 旁路放风系统收集的粉尘处理处置,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的技术要求等,还应满足《水泥窑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 第十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 机、风机、空压机等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 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矿山开采应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 的爆破技术。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 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 内新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第十一条 按照避让、减缓、修复、补偿的次序和“边生产、 边修复”的原则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分施工期、运行期和服务 期满后制定石灰岩矿山、废石场等生态保护方案,明确生态修复目 — 10 — 标,控制和减缓生态影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重建与 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最终形 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矿山开采工艺、开拓运输方式等资源开 发方式以及开采回采率、废石利用率等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应按照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鼓励建设智能矿山。 第十二条 项目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对危险 废物暂存、预处理等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 措施。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 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制造项目应核算氮氧化物排 放总量,明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替代来源,替代来源不得低于其核 算的排放总量。上一年度未达到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的地级市,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施倍量替代。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应在评 价基准年之后、项目投产前完成。 第十五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 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 制定周边环境的监测计划,关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重金 属、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 — 11 —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 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明确、合理,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 南等要求。 — 12 —

pdf文档 【政策】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双碳报告研报 > 碳达峰碳中和行业报告 > 建筑行业 > 文档预览
7 页 0 下载 28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5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5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由 2023-10-20 15:53:02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