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三章 清洁能源 第四章 绿色生产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 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绿色低碳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 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达峰碳 中和工作领导机制,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重大改革,研究制定重大政策, 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生态文明 建设,牵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完善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 策措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地,推进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 控。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 金融监管、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企 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采取绿 色低碳技术和生产生活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好 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 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 碳知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第八条【合作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 地区及其他地区绿色低碳转型跨区域合作,协同推进低碳技术 攻关、产业协同创新及能源互济互保。 第二章 基本制度 —3— 第九条【资源节约集约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 全面节约战略,完善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推进各类资源总量控制、科学配 置、循环高效利用。 第十条【能耗双控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能耗双 控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等不纳入能耗双控考 核,优化完善调控方式,建立健全节能审查、用能预算管理、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节能监察等制度。 第十一条【碳排放双控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统计、能源等 主管部门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 碳排放评价、碳排放预算管理等配套制度。 第十二条【碳排放统计核算】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省级碳排 放统计核算体系,组织制定设区市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 全省及设区市碳排放核算。 第十三条【碳排放评价】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 排放评价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开 展碳达峰碳中和分析的要求,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标准规范】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建立绿色低碳标准体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分领域分批次 —4— 制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 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制定行业、产品碳足迹标准,探索建立全省碳足迹数据 库,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及认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碳计量技术规范,推进不同区 域、行业、企业碳排放测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能源计量审查 和碳排放计量审查。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相关企业积极引进、参与国内 外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制定,参与碳足迹数据库建设。 第十五条【全国性碳交易、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 省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重点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制度, 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开 发自愿减排项目,开展碳资产管理。 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碳普惠自愿减 排量管理,开展碳普惠减排量核证备案及注销,探索建立区域 性碳普惠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林业、海洋、湿地等碳汇交 易。 鼓励大型活动(会议)、低(零)碳试点创建、生态司法 等通过购买碳普惠减排量实现碳中和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绿电消费制度】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统一部署规范绿证核发,推动绿证交易,鼓励用能单位购 买绿证。 —5—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消费责 任等相关政策,多渠道拓展省外清洁电力入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证开发和消费, 组织购买省外绿证。 第十七条【生态保护修复、补偿】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制 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 理制度。 省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 偿制度,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区域单元生 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应用机制,建立 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与动态监测制度。 第三章 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新型能源体系】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立足本省资源禀赋,以零碳和低碳能源为 发展方向、以清洁高效化石能源为托底保障,构建新型电力系 统,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新 —6— 型能源体系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核电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安全有序发展 沿海核电,统筹全省核电发展规划布局,协调推进核电项目的 核准和建设。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规划布局,做好核电项目的公众参与、征地拆迁和信息公开等 工作,推动核电项目建设,做好核电厂址保护工作。 鼓励核电企业利用先进堆型,推进区域供暖、工业供热 (冷)、同位素生产、海水淡化、制氢等核能综合利用,推动 核能与高耗能产业耦合发展。 第二十条【可再生能源】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各设区的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海上 风电,建设海上风电基地,推动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 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与建筑、交通、工业、农业、通信设 施等场景融合。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用地、 用林、用海保障,制定可再生能源复合建设技术导则。 —7— 第二十一条【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 当有序推动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改造,推进大型高效气电 项目建设。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规划布局,做好火电项目规划扩建厂址的保护工作,不得擅自 变更用途,不得阻碍火电项目实施,并推动火电厂与周边区域 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 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因地制宜鼓励天然气 消费,推动实施电能替代,逐步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在 火电、建材、化工等行业转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氢能利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氢能作为未 来能源体系的组成部分,探索氢能在交通、储能、分布式发电、 工业等领域的应用。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经 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合 理布局制氢设施、构建储运体系、规划加氢网络。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制氢、加氢(含制加氢一体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及输氢长输管道保护,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可再生能源制氢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氢能 —8— 产业发展和投资引导,研究制定支持氢能发展的政策,加强氢 能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抽水蓄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 确抽水蓄能电站作为主力调节电源,根据新能源发展和电力系 统运行需要,科学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动长三角抽 蓄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条【新型储能】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 局新型储能项目,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 准规范,负责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 电站电池退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示范,积极参 与调峰、调频、电力辅助服务等多场景应用。 第四章 绿色生产 第二十五条【绿色低碳产业】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研 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各地特色优势,统筹布局 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加 大对重点产业的土地、能耗、投融资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身禀赋优势,加大绿色低碳 —9— 产业培育,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构建上下游联动的低 碳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产业体系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 升级。 第二十六条【工业降碳】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传 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完成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 值碳排放降低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石化、化工等行业产业政 策,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熟料等行业的产能等量、减量置换政 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通过 资金、科技、人才等支持方式,推动传统工业企业改造提升。 第二十七条【工业能效提升】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能效引领,出台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 化的能效准入标准,新建项目能效需达到行业标杆水平。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能效诊断,对 达不到国家、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强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 造。 鼓励相关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 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 机、泵类等设备应用,不得生产、进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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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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