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 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 用电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负荷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 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 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 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 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 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 1 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 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 设。 第二章 需求响应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 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 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 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八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 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 责任、协议终止等条款。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电力负荷管理 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 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报告省级电 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九条 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 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电力 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 或委托电网企业灵活组织实施。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各地电力运 行主管部门委托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经营主体资格审 2 核、响应邀约、过程监测、效果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 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 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 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 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第十一条 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 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 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参与需求响应的各类主体可根据电力市场准 入要求,自主申请注册为合格经营主体,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 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 第十二条 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 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 等,应加强指导,并按照相关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 (二)对违反需求响应方案的电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则或协 议对用户给予补偿。 第三章 有序用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 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 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 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 3 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 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本 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各地市(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 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 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 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 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电力用户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第十六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 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 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七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4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 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依据高耗能行业重 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优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准水平 的企业用电需求。 第十八条 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 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 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 5%为一 档。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 案。 第十九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 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其他因素导致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 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方案。 第二十条 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 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组织开展演 练,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应各开展一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 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 案。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 电力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相关 5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预 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 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级:较重(黄色、5%以上—10%以下);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第二十三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 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后,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县级及以 上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并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用电一经启动,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状 况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报备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并通知用 户执行,直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发布有序用电终止执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 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 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应加 强节电管理,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应优化充放 电策略,提高顶峰放电能力。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调控 指标,规范刚性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 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在保证有序用 6 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 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 第二十六条 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燃煤自备电厂、应急备用发 电机组应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应开尽开、应发尽发。 第二十七条 由于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电力供应缺口超出有序用电方案调控能力时,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 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扩大范围的应急方案,并报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必要时予以实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安 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紧急状态下,电网企业应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 造成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启动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 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 短信、网络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其中,实施有序用电应至少于前 一天告知。 第三十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开展有序用电 执行情况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及时报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负荷压降不及预期或擅自超限额用电 的电力用户,应责令改正,必要时由电网企业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 7 理系统进行负荷控制,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情节严重并可能影响 电网安全的,电网企业履行政府报备并按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要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因此导致出现电网安全或影响民 生及重要用户用电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实施有序用电导致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偏差部 分免予考核。 第四章 系统支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 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 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推进 本地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 逐步实现 10 千伏(6 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 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 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 撑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定期动态开展负荷资源 8 排查、核查和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应 加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具体包含如 下内容: (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签订负 荷确认协议。 (二)电网企业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 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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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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