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 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生 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能质量管理,是指综合采用技 术、经济、行政等手段,使电力系统电能质量限制在国家 标准规定范围内,以保证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的正常运 行和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发电电能质量管理、输配电电 能质量管理、用电电能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监督管 理等。 第四条 电能质量管理应当遵循“标准指引、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发电、供电和用电各方应在工程项目规 划、设计、建设、运行的全过程贯彻电能质量主动防治的 理念,共同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 1 第五条 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 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 和企业履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 力用户的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因 发电、电网或用户原因引起电能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 当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接受监 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 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 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 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情况。 第七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 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 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采集分析电能质量信息, 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 第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 2 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 用户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电能质量治理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 作。负责发电厂(场)站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 治,配合开展并网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 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 题防治,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 展信息分析与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 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 加强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 的合格产品。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 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 第三章 发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当服从电力调度指令落实调频、 调压有关措施,确保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 千伏及以 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 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 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 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 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 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电能质量 监测工作,针对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 治措施。新能源发电场站应当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为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问题分析提 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 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 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 准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电能 质量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 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 制。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变流器等干扰源设 备、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4 第四章 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网架结构、优化运行 方式,提高电网适应性。在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 系统时,电网企业应当审核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 系统产生电能质量干扰的情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 不符合规定的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高压直流输电、柔性输电等非线性设施规划 设计阶段应当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 装置,必要时配置电能质量调控设备,且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场站并网点、10 千伏及以上接有干扰源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测试 和问题分析。由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影响电能质量或者 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应采取防 治措施予以消除。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电 网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并报送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抄报所属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干扰源用户消除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后,电网企业应 当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应 向干扰源用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 5 信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电能质量监测、 调控设备台账,定期维护更新。 第五章 用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存在干扰源的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 在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 防治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 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 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接入电力 系统时,应当自行开展电能质量需求分析,采用耐受水平 与电能质量需求相匹配的用电设备,以及配置合适的电能 质量控制设备,确保电能质量满足自身需求。 第二十四条 存在电能质量问题的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 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加强电能质量监测分析,针对 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并配合 问题调查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 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 户应当建立干扰源设备、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设备、 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方为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 提供有偿增值服务等。 6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科研 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助开展电能质量信息统计、指标 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电能质量信息定期报送 机制,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 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 电能质量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 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协助开展电能 质量问题分析、检验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 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监督检查, 7 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 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 子数据; (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 息。 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 供专业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 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 的,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能质量,是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 关系到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或运行)的电压、电流、频 率的各种指标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电能质量指标包 括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供电电压偏差、谐波(间谐波)、 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暂升/暂降与短时 中断等,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8 1.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 2.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4.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 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GB/T 15543); 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7. 《 电 能 质 量 电 压 暂 降 与 短 时 中 断 》 ( GB/T 30137)。 (二)干扰源,是指接入电力系统的对电能质量造成 影响的非线性、不平衡、冲击性发、供、用电设备或设施。 (三)电能质量监测,是指根据测量精度要求,使用 相应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便携或在线)测量电力系统指 定点处的电能质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原电力 工业部发布的《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电综 〔1998〕第 211 号)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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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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