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促进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推进抽水蓄能 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抽水蓄能的规划与前 期工作、项目建设与运行等。 第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 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 抽水蓄能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 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负责抽水蓄能电站并网条件 的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容量电费结算 等工作。投资企业负责抽水蓄能电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行工作。 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抽水蓄能 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1 — 第二章 第四条 规划管理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按照《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 求,负责开展选点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单位, 综合分析区域位置、外部条件、建设条件、工程方案、电力系 统需求、经济性、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因素,提出 纳入规划项目建议,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所在地方 政府须做好站点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编制全省抽水蓄能发展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电力系 统需求、新能源发展需求、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省抽 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各发展阶段的重点实施 项目,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各市能源主管部门配 合开展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调整要求,组织开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 对于中长期规划外项目申请纳入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按每 五年规划期明确的重点实施项目申请调整实施周期、规划储备 项目申请调整为规划重点实施项目,以及上、下水库位置均发 生明显变化或机组台数发生变化的重点实施项目,由需调整的 项目所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 据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完成项目初步分析报告,并附省级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不涉及生态 — 2 — 保护红线等敏感因素的文件,以及区域或省级电网公司的明确 意见;利用已建水库或其他单位新建水库的项目应提供水库主 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 2 个以上抽水蓄能项目。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按照 “框定总量、提高质量、优中选优、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 原则,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抽水蓄能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由项目所在市通过 竞争性资源配置的方式,重点评估投资主体相关业绩、技术实 力、经济实力等因素,提出投资主体确定建议,报省级能源主 管部门审定。各投资主体须提供所属最高集团公司的开发建设 承诺文件。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和全省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核准计划,并按照核准计划组织开 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项目核准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 整。 第三章 第九条 前期工作 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 性研究等阶段。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抽水蓄 能项目相关规范(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规程》等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 — 3 — 初步论证工程可行性、经济性,作为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决 策依据和工作基础。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按《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规程》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题报 告。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正常蓄水位选择、枢纽布置格局比选、 施工总布置规划、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建设征地和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接入 系统设计等。 第十条 秦岭区域的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应满足《陕 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应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编制项目申请 报告,通过在线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附以下 文件: (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省级移民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 见;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备案证明及 审核意见;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后,需要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 估。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市政府职责的, — 4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出 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 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 重大情形。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 抽水蓄能项目在开工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 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 — 5 — 设施审批等水行政许可批复意见; (三)土地使用批复手续、土地征收手续;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文件; (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满足要求的技术审查单位对地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意见; (六)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收、征用 林地、草原及自然保护地审核意见; (七)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八)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九)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审批等文件; (十)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按期完成开工前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的 抽水蓄能电站投资企业,将在新能源、储能项目指标配置方面 予以优先或倾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安 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 工工期。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加强重大设计变 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增加,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 报送建设进度和建设计划。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建成投运。 第十七条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验收按照《水电工程验收规 程》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包括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 — 6 — 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及工程完 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 下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 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 卫生、工程决算与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验收通过 后进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项目退出与投资主体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项目所在市提出申 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规划滚动调整时将相关项目退出重点 实施项目: (一)相关政策出现变化调整; (二)项目存在重大工程技术问题; (三)项目经济性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配 合不力、进展达不到预期。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项目所在市提出投 资主体变更申请,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投资 主体选择工作。原投资主体退出后,所属集团不得参与陕西省 后续重大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一)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滞后,超过核准计划期限 6 个月 仍未满足核准条件的; (二)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超过 6 个月仍未满足第二十 — 7 — 条规定的实质性推进条件的; (三)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超过 12 个月仍未完成项目 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 第二十条 项目满足实质性推进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情形 之一的: (一)取得土地使用批复和土地供应手续; (二)取得所属最高集团公司出具的投资决策文件; (三)完成项目筹建期施工招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不能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查意见确定的工期投产,视延期时间及原因,由省级投资主 管部门给予惩戒,投资主体不得参与陕西省后续重大能源工程 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由项目所 在市提出投资主体变更申请,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重 新开展投资主体选择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退出与投资主体变更导致的遗留问题, 由项目所在市协调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全 省抽水蓄能发展实施方案,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 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 电力系统接纳抽水蓄能电站的能力。 — 8 —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 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项目单 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和管理规定,配合开展抽水蓄能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 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 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 第二十六条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 6 个月内取 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抽水蓄能电 站利用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 系统,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配套抽水蓄能电站, 由项目单位按年度报送调度运行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 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监管按照水电站相关政 策执行。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抽水 蓄能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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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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