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3〕5 号附件 2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 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 制定本指南。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京市辖区 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 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5000 吨的 企业(单位),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 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 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 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 查协议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1— (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 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 立。 (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 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以下 简称《核算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第五条 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 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 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 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 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 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重 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 核查流程 第八条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2— 1. 签订核查协议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3. 文件评审 报告阶段 2. 核查准备 5. 核查报告 4. 现场访问 7. 核查报告提交 编制 6. 内部技术复 核 8. 核查记录保存 第九条 签订核查协议 (一) 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 应根据其擅长的行业领域、核查员专业背景,评估委托方可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 (二) 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 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 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 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 核查准备 (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 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 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 核查组长。 —3— (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 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 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 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 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 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 偏差和抽样方法); 6.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 础,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1. 营业执照; 2. 工艺流程图; 3. 物料平衡表(如有); 4. 能源平衡表; 5.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 6.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 现场访问的重点。 第十二条 现场访问 —4—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 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 确认。 当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 16 个(不含)以上的相似现场 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 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 总数的平方根 (y= ), 数值取整时进 1。当重点碳排放单 位存在超过 4 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 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 50%。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 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 多(如交通运输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且 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 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 5%时, 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 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 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对月度数 据、记录采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 30%。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 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等因 素扩大抽样量,抽样量比例扩大至 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 存在不符合,则扩大至 80%直到 100%。 —5—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 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重点碳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 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确认本 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重点碳排放单 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碳排 放单位整改: (一)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规 定; (二)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 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 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三条 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 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 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 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6— (五) 《核算要求》符合性; (六) 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十) 监测计划的核查; (十一) 核查结论; (十二) 开具的不符合项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三)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 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 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核查报告提交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 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条 核查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 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二) 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7— (三)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碳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 最终核查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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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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