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3〕5 号附件 3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 编写指南 前 言 “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 ,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 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碳市场是推进“双碳”工作的重 要市场化机制,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 市场的生命线,第三方数据核查是确保数据质量稳定可靠的重 要手段。为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 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要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核算和报告进行了规 范,同时也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核 查机构应结合新的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能 力,科学核算各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丰富和完善核查 报告,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 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 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 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 (DB11/T1781-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 (DB11/T1782-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 (DB11/T1783-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B11/T1784-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 (DB11/T1786-2020》; —1—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它行业 (DB11/T1787-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民用航空运 输业》(DB11/T 2057-2022)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 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 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 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 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 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 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 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 在 : 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 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重点碳排放 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 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 —2— 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 地标明引用文件。 5. 核查机构应当保守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 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签订的 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 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 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重点碳排放单位提 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文件评审,包括: - 评审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 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地方标准或适用核算和报告指南所界 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 —3— 排放、废弃物处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 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 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 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重点 碳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 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 -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 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 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 场所; -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 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 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 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 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和监测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 的要求; —4— - 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 告的信息流,判断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 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 子数据等; - 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 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 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 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 位)的实际情况; -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 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 序装订成册:  1.封面  2.扉页  3.目录  4.正文 —5—  5.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 1. 概述 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 3. 核查发现  4. 核查结论  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 “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大于 5000 吨(含)的单位。 注 1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 的名称一致。 注 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 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重点碳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4.报告日期 —6—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 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 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核 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核算和报告边界 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以及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 年度的核算边界变化情况。例如: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 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 面积、实际运营面积、建筑入住率等详细情况进行核实。 6.二氧化碳排放量 —7—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设 施在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 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7.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按如下代码填写,例如“ 01 / 02 / 03 / 04 / 05 / 06/07/08”。( 01 为“热力生产和供应”; 02 为“火力发电”; 03 为“水泥制造”; 04 为“石化生产”; 05 为“其他行业”; 06 为 “其他服务业”;07 为“交通运输业”; 08 为“民用航空运输业”) 8.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适用的地方标准或要求。 9.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详见附 件 2 的核查结论模板)。 10.核查组组长 11.核查组成员 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组(核查组长、核查组成员)具备相 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2.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 —8— 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3.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 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 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 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 可包含如下内容: - 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 是否已经落实; - 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 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 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 —9— 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根据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 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 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 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 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 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 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 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 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重点碳排放单 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其 中,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 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适用的地方标准或相应的核算和报告指南, 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北京市地方 或国家法规及标准。 — 10 —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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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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