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2023 年第 1 号) 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 1 背景 1. 1 我局颁布了《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内河船 《内河小型船舶检 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及 2023 修改通报)》 《公 务 船 技 术 规 则 验 技 术 规 则(2016 及 2019 年 修 改 通 报)》 (2020)》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 年修改通报)》等 技术法规,对电池动力船舶提出了技术要求和检验要求。 1. 2 我国电池动力船舶发展迅速,技术快速迭代,相关技术要 求亦应随着行业发展及时更新。 2 目的 2. 1 依照现行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有关要求,基于对纯电池 动力船舶应用情况及风险隐患的最新动态评估,为进一步推进电 池动力船舶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法规实施 (以下简称“本指南” )。 指南》 3 适用范围 3. 1 本指南适用于仅采用锂离子蓄电池和/或能量型超级电容 — 3 — 器作为全部动力源且设有直流综合电力系统的国内航行船舶。 3. 2 本指南不适用于游艇和高速船。 4 现行主要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规范 4. 1《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 5 章第 2 节、第 6 节和第 7 节。 4. 2《内 河 小 型 船 舶 检 验 技 术 规 则(2016 及 2019 年 修 改 通 报)》:第 6 章第 8 节、第 13 节和第 14 节,第 7 章第 5 节,附录 2 第 2. 5 条。 4.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及 2023 修改通报)》: 第 5 篇第 3 章第 7 节“磷酸铁锂电池船舶的特殊要求”,第 5 篇第 10 章第 2 节“应用太阳能电池的船舶”。 4. 4《公 务船技术 规则(2020)》:第 1 篇 第 5 章 第 5 节“锂 离子 蓄电池”,第 1 篇第 6 章第 4 节第 6. 4. 3 条“船上使用蓄电池的附 加要求”;第 2 篇第 5 章第 9 节、第 10 节、第 13 节、第 14 节,第 2 篇第 7 章第 7. 2. 8 条“应用磷酸铁锂电池船舶的特殊要求”。 4.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 年修改通报)》:第 4 篇第 2-1 章第 2-1. 3. 11 条“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 求”,第 4 篇 第 2-2 章 第 2-2. 1. 29 条“船 舶使 用 锂离 子 蓄电 池 的附加要求”。 4. 6 中国船级社《船舶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检验指南(2023)》,该 — 4 — 指南于 2023 年 5 月 1 日生效,生效后替代《直流配电电力推进系 统检验指南(2020)》。 4. 7 中 国 船 级 社《船 舶 应 用 电 池 动 力 规 范(2023)》,该 规 范 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生 效,生 效 后 替 代《纯 电 池 动 力 船 舶 检 验 指 南 (2019)》。 5 实施要点 5. 1 一般规定 5. 1. 1 国内航行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和/或能量型超级电容 器时应满足本指南 4 所述适用的标准。 5. 2 产品检验要点 5. 2. 1 同一套产品图纸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首次安装上船之 前,制造商应进行短路试验(包括交流配电板、直流配电板)并出具 试验报告。试验过程需要产品验船师见证。 5. 2. 2 在配电板(箱)内部的冷却系统管路不允许设置非焊接 接头,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 2. 3 需核查蓄电池包的温度调节措施 (1)蓄电池包应设有温度调节措施。 (2)当蓄 电池 包借助 其所 在的蓄 电池 舱或蓄 电池 箱(柜)的温 度调节装置进行温度调节时,蓄电池包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能确保 温度调节的有效性。 — 5 — (3)IP67 的蓄电池包应设有与蓄电池舱、蓄电池箱(柜)独立的 温度调节装置。 5. 3 船舶审图实施要点 审图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重点: 5. 3. 1 电池系统风险控制 5. 3. 1. 1 热失控 (1)确认电 池舱(柜)的布置 及分隔时,统一按 照《船舶应 用电 池动力规范(2023)》的有关要求执行。 (2)如果 电池 舱设置 了动 力通风 系统,核查 通风 量计算,电池 舱风机通风能力损失应在驾驶室设置声光报警。 (3)在电池管理系统(BMS)功能要求一览表中,核查电池单体 电压、温度等参数的报警及保护要求。 (4)核查电池舱内是否设置了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 定式灭火系统及施放预报警装置。 (5)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能够在就地、驾驶室及其他船舶经常有 人值班处所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自动启动应急排气风机,紧急切 断该区域电池组供电。该风机排风布置需将可燃气体及时排至开 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应急排气系统应由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 源间互为备用应能自动切换,其中一路应由其服务舱室之外的其 他电源系统供电。 — 6 — (6)核查电池舱风机紧急切断装置、电池系统紧急关断装置的 设置。在动力电池舱外易于到达之处和驾驶室应设有电池舱风机 紧急切断装置及电池系统紧急关断装置。电池系统紧急关断装置 动作时应在驾驶室及有人值班处所同时发出视觉和听觉信号。 (7)电 池舱 内热 失控状态下 需维 持 工作 的设 备 应为 防爆 型 产 品,如探火设备、固定式灭火剂施放预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及报警器、应急排气系统等。热失控状态下,电池舱内无需工作的 非防爆电气设备应能在电池舱门外易于到达处及驾驶室切断。 (8)船舶冷却系统中液冷电池包的热交换量,应能够满足制造 商提供的电池包所需相关热交换数据。 (9)对 于 船长 超过 50 米 或 载客 人 数 超 过 150 人 的 客船,所 有 载运(含散装和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油船、液化气体运输船舶, 纤维增强塑料船等符合要求的船舶,核查蓄电池安全等级,以及蓄 电池包防护等级、温度调节措施和火灾防控措施的设置情况。 5. 3. 1. 2 电池管理系统(BMS) (1)BMS 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由其监控蓄电池以外 的其它电源系统供电,且两路电源间互为备用应能自动切换。 (2)BMS 环境温度监测的高温报警和过高温保护不应使用同 一传感器。 (3)BMS 的报警及保护动作:报警及保护动作设定值应分级进 — 7 — 行,相应保护动作中不同保护动作设定值也应分级进行,其中温度 调节与降功率可为同一级。温度调节由 BMS 自动启动电池系统 内的温度 调节 装置(如设有)或蓄 电池 安装 处所 的温 度调 节装 置 (风机、空调等)。 5. 3. 1. 3 全船电池系统的总电量的最小电量报警应设置独立 报警装置,该报警信号应由船舶管理系统(PMS/EMS/AMS)发出。 5. 3. 1. 4 单个电池子系统的最小电量报警无需设置独立报警 器,该报警信号可由电池子系统发出。 5. 3. 2 配电系统 5. 3. 2. 1 直流主汇流排的分段及连接 对于内河急流航段的船舶、通过三峡大坝的船舶、船长超过 50 米或载客人数超过 150 人的客船、以及所有载运(含散装和包装) 危险货物的船舶、油船、液化气体运输船舶: (1)若采用固态开关作为母联保护装置,母联保护装置应可以 合闸运行; (2)若采用其它类型母联保护装置,正常航行工况下母联保护 装置需分闸,采用分区供电模式,各分段直流母排独立运行,同时 向各自负载供电。 5. 3. 2. 2 交流主汇流排的供电模式 内 河 急流 航段 的 船舶、通 过 三峡 大 坝 的船舶,船 长 超过 50 米 — 8 — 或载客人数超过 150 人的客船、以及所有载运(含散装和包装)危 险货物的船舶、油船、液化气体运输船舶,交流主汇流排至少应分 成两个独立的分段,可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加以连接。为船舶服 务的操舵装置、冷却系统以及其他双套设备,应均匀地连接于这些 分段上。交流主汇流排的供电模式可以选择下面任一方式: (1)为操舵装置以及推进装置/配电系统/电池系统等服务的辅 助系统(如冷却、润滑等)供电的交流汇流排在正常航行工况下应 采用分区供电模式,且互为备用设备应从不同汇流排分段供电。 母联连接装置分闸,应保证各分段母排独立运行,同时向各自负载 供电。任一交流主汇流排故障不应导致船舶失控。 (2)对 于设 置有 应急蓄电池 组作 为 应急 电源 或 其它 替代 能 源 为操舵及冷却系统服务的船舶,交流主汇流排可以采用集中供电 模式。对于内河船舶,若应急蓄电池组通过变流器为操舵装置供 电,应急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应急操舵动力设备应立即可用。 (3)对于为操舵装置以及推进装置/配电系统/电池系统等服务 的冷却系统由直流主汇流排供电时,设备经变流器均匀地连接于 至少两个独立的直流分段上,且备用装置的转换不影响船舶正常 航行,交流主汇流排可以采用集中供电模式。 5. 3. 2. 3 符合 本指 南 5. 2. 1 短路 试验 要求 并经 检验合 格后 的 同一套产品图纸的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应用在后续其他船舶时,应 — 9 — 提交短路试验报告供船舶审图验船师查验。 5. 3. 2. 4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 为了避免船舶管理系统(PMS/EMS/AMS)单一故障造成全船 失电,PMS/EMS/AMS 的重要部件(包括其供电、通讯及控制功能 部件等)应采用冗余设计(检查产品审图及产品检验已确认)或等 效设计。例如避免 PMS/EMS/AMS 与全船电池系统的 BMS 通讯 故障造成所有电池系统停止运行;又如通讯故障时能够自动转换 至备用系统。 5. 3. 3 液体冷却系统(电池、变流器及推进装置) 5. 3. 3. 1 冷却系统相关的冷却泵及其控制装置应采用冗余设 计,且互为备用的冷却泵应从不同汇流排分段供电,冷却泵应能够 自动切换。 5. 3. 3. 2 核查冷却系统泵的双套配置,需要满足一侧汇流排失 电故障情况下,冷却系统仍能保证船舶正常工作。 5. 3. 3. 3 冷却系统的冷却泵应具备故障自动切换功能,且正在 运行的冷却泵失电后,恢复供电应能自动启动。 5. 3. 4 互为备用的操舵装置应从不同汇流排分段供电,满足一 段汇流排在失电故障的情况下,其他汇流排分段上的操舵装置仍 能保证 船 舶航 行安全。 正 在运 行 的操 舵 装置 及 其 控制 装 置失 电 后,恢复供电应能自动启动。 — 10 — 5. 3. 5 风险评估报告 5. 3. 5. 1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故障风险评估 应根据《船舶应用电池动力规范(2023)》第 4. 2. 1. 5 的要求和 《船舶直流综合电力系统检验指南(2023)》第 6. 1. 1 条的要求,对 直流综合电力系统(含直流配电)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备查。 5. 3.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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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定的碳达峰是哪一年( 答案: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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